释义 |
1、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者补齐以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4、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揽人对定作人因不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如何理解与甲方的承揽合同附随注意义务 承揽合同附随注意义务是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对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图纸等拒绝补正时有合同解除权。 二、定作人解除合同情况该如何处理 (一)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赔偿对方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