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宜春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如何规定 |
释义 | 一、宜春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二、宜春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流程 1、申请:宜春市医疗保障局业务经办大厅宜春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业务经办大厅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如下: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2、受理:符合变更登记条件,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变更的理由。 3、办理:在《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上加盖业务公章 4、送达:现场领取。地址:宜春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社保经办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如下: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三、宜春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