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人民调解法》对调解员的回避等问题没有规定。 2、人民调解一般具有地域性特点, 人民调解员 通常是社区成员、村集体成员、企业的员工等,从实际情况看,某些民间纠纷,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让那些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更能为当事人接受,也更能迅速解决纠纷,因此,没有规定人民调解员的回避。但是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可以调换应当回避的人民调解主持人。 3、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