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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育权有什么特性?
释义
    生育权虽为人格权,但与同属于人格权的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特性:
    1、义务性。
    尽管所有民事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权利滥用禁止、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原则限制八都会承担某种义务。但是,生育,作为人类世代延续的必要手段,是个体对人类和社会的义务。生育,还关系到相对方异性主体的许多权利;关系到下一代人的诸多权利;关系到婚姻家庭领域乃至国家社会的和谐与秩序;还关系一个民族的伦理道德秩序。因此,与其他民事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等相比较,生育权的行使,必然要承担更多、更必须的义务。费孝通先生也认为生育是种族绵延的保障。
    2、依赖性。
    生育权具有非独立行使性,男女两性之间形成相互依赖关系。众所周知,生育行为是两性结合的结果,生育权的实现依赖于男女两性之间的合作。这也是生育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一般人格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实现不以权利主体以外的他方的实际作为为必备条件,其他人的不作为即是对该权利实现的合作;而生育权则不然,男性主体的生育权只有通过女方的生育行为才能得以最终实现,同样,女性生育权的行使也离不开男方的配合,即生育权的实现以男女双方的合意与合作为必要前提。
    3、身份性。
    尽管规今法学界的多数学者都倾向于认定生育权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其享有并不以一定的身份关系(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层面上,一个社会一般认可的生育权还是以婚姻为基础的生育权。婚内生育权是以夫妻关系的缔结为前提条件的,即婚内生育权基于合法婚姻而存在,这种婚内生育权也是生育权的一种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另外,即使不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单独讨论一个自然人具体的生育权,实质上也是先确定该自然人是男性或女性,即还是以其一定社会身份为基础。
    4、牵连性。
    生育权不仅仅只是个体自然需求满足的问题,生育权还具有一定的社会牵连性,而和其他权利紧密相连。首先,生育活动一般基于女方的怀孕和分娩,而这些事项往往都会牵涉到女性的身体健康。此时,生育权的实现便与女性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紧密相连了。其次,女性在完成分娩之后,或者因为体形、或者因为时间和精力的有限而不能再胜任自己的工作时,女性也可能会丧失其他与其生活及工作相关的自由和权利。从生育权的性质上来看,生育权属于绝对权与支配权。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生育权作为人格权是绝对权。生育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包括配偶),这些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生育权的不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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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0:4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