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贫困户标准是什么条件和子女标准 |
释义 | 贫困户标准条件和子女标准如下: (一)贫困户鉴定标准 1.农户参加贫困户评选的必要条件 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以务农和务工为主,如2013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优先评为贫困户 (1)发生重大灾难,失去生活保障的; (2)发生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因病致贫的; (3)身体残疾,没有劳动能力的; (4)多个子女在读高中或全日制大专、本科等院校; (5)未成年的孤儿; (6)已扎二女户困难家庭; (7)军烈属困难家庭,困难老党员,困难老村干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评为贫困户 (1)有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农户; (2)有工程机械设备或其它从事经营活动机动车辆的农户; (3)有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教师、退休人员等国家公职人员的农户(因重大疾病、重大灾难致贫的除外); (4)有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5)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干部的农户; (6)因赌博、吸毒、好逸恶劳等原因致贫的农户; (7)在县城或集镇有店面等非自身居住性用房的农户。 (二)贫困户评定程序 1.提出申请。农户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贫困户申请书》(参考文本一)。 2.召开户主大会。农户所在村小组召开户主大会,按照比较排除法推荐出贫困户候选名单连同会议记录(参考文本二),报行政村汇总后报乡镇。 3.入户调查。各乡(镇、场、管委会)组织乡、村干部逐一上门入户调查,核实贫困户情况,并填写《贫困户登记表》(一户一表)。 4.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入户调查后的名单进行听证、评议,形成初选名单,形成《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填写《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统计表》(参考文本三)。 5.第一次公示。各行政村对听证、评议后的贫困户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参考文本四),既要在村部、村主干道等村民比较集中的活动地点公示,同时还要在各村小组(自然村落)公示。要通过广播的形式将初选名单进行公告(公示公告不得少于三天,并拍照留底备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关于审核确认贫困户的报告》和《村贫困户初选名单》(参考文本五)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6.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组织人员进行交叉审核后,确定全乡镇贫困户名单。 7.第二次公示。各行政村对乡镇确定的贫困户名单进行第二次公示公告(参考文本六),公示不得少于三天,并拍照留底备查)。 8.县级复审。行政村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由各乡(镇、场、管委会)形成《关于复审贫困户的报告》附《乡(镇)贫困户拟定名单》(参考文本七)报县扶贫和移民复审。 9.第三次公示。县扶贫和移民办将复审确定的贫困户名单上传至县政府网公告,同时将名单反馈至各行政村进行第三次公示公告。 贫困户申报简化流程: 农户户主申请(书面)——入户调查(身份证、户口本、计划生育证、低保证、一折通、残疾证)——村级评议、公示——乡镇审核评议、公示——乡镇录入系统——报县上审批。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户不得列为贫困户: 1.在集镇、县城或其他地建(购)商品房或有住房装修豪华的、家用电器市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在本村以外拥有商铺的贫困户(移民搬迁户不作为刚性条件,5000元的条件不包含摩托车); 2.家庭有私家车、大型农用车、工程机械的贫困户; 3.家中有任村三委会成员的贫困户(系统内需要保留的村党员干部,原则上由县扶贫局核实备案); 4.家庭成员中由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或在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作、收入比较稳定的贫困户; 5.家庭成员有担任私营企业及各类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长期从事各类工程承包、包发等盈利性活动的,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贫困户; 6.家中长期无人,无法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的,或长期在外打工,人户分离的贫困户; 7.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贫困户; 8.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长期从事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且拒不改正的贫困户; 9.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解释的贫困户。 法律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