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定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存款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除而消除; 2、定金的成立是实用的。定金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只有当事人约定定金,没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不能成立。只有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时,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付款的特点。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作用。所以定金是预付的;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也就是说,合同双方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