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中哪些证据不属于新证据 |
释义 | 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新证据包括:1、举证期限内未被当事人知悉的证据;2、当事人知道但未提出的证据,除非法院已释明;3、举证期限内未能取得的证据等。根据最高法院规定,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举证期限不少于15日,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少于10日。简易程序案件不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 法律分析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新证据包括: 1、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2、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拓展延伸 二审中哪些证据不符合新证据要求的审查标准? 在进行二审时,需要审查哪些证据符合新证据的要求。根据审查标准,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证据应具有充分性,即证据必须能够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其次,新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点有直接的联系。此外,新证据还应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最后,新证据应具有可信性,即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必须能够得到充分的验证和证明。基于以上标准,对于二审中的证据,我们需要仔细审查,确定哪些证据符合新证据要求,哪些证据不符合要求,以便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裁决。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举证期限在二审程序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在审查证据时,我们应当遵循新证据的要求,包括充分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可信性等方面的考量。只有通过仔细审查并确定符合要求的证据,才能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准确、公正的判断和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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