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单位是上海通用汽车经销商,3S店,2003年我单位卖给外地一客户一辆车,车款22万元,客户在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2005年6月份,车辆发生燃烧,交通部门没有出具火灾事故责任书。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现在保险公司准备向我们经销商、上海通用生产商进行追偿。保险公司主要证据: 1、保险公司委托高院认定的汽车性能鉴定机构对汽车燃烧做出的鉴定结论。其结论为:汽车后部线路引起火灾。 2、现场照片等,发票,保险单等。疑问: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该火灾车辆2005年3月份曾经出险,但我们没有找到该客户在上海通用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的纪录。请教问题: 1、保险公司想单独起诉我们经销商,我们能否申请追加生产商上海通用为被告? 2、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3、请教高手对此事如何应对?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如风追月 1、车辆自燃险是指: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现在新车的质保,一般是2年或6万公里。在质保期内,由于车辆自身故障引发的自燃,属于质保范围。可以直接找经销商或厂家索赔。 2、如果过了质保期,该车又投保了自燃险。发生自燃事故,在保险范围之内的,由保险公司按程序理赔,先予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经销商、厂家追偿。按正常的索赔程序办理即可,怎么会直接提起诉讼? 3、属不属于自燃的理赔范围,要依鉴定结果为准。起火的原因是理赔的关键,如果经厂家的技术部门鉴定,认为是车主使用不当造成的汽车自燃,那你们和厂家就应该提供相当证据。无法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你们做为被告当事人有权利要求法院追加被告。但这对上海通用将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于你们经销商而言后果也将是严重的,对于生产厂家而言,经销商永远是弱势群体,还请三思。其实,这种车辆自燃事件是十分罕见的,按正常的索赔流程处理,没必要走诉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