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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敲诈行为被认定为犯罪
释义
    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为:数额较大为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为1万元至3万元。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地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行标准,并报备最高法院。
    法律分析
    一、敲诈好多钱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法释〔2000〕11号)中有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拓展延伸
    敲诈金额与刑事犯罪构成的关系及法律后果
    敲诈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敲诈金额是指在敲诈行为中涉及的钱数。敲诈金额与刑事犯罪构成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数额较大的行为会构成刑事犯罪。具体来说,敲诈数额超过人民币一万元的,属于敲诈勒索罪,可能面临刑事追究和相应的法律制裁。而敲诈数额较小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敲诈金额的高低不仅会影响行为的性质,还会对法律后果产生重要影响。敲诈金额较大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涉案人员可能面临刑事起诉、判刑、罚款等刑事制裁。而敲诈金额较小的行为,可能会受到轻微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因此,敲诈行为中的金额大小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个人利益考量,都应当明确敲诈行为的法律界限,避免涉及过大的敲诈金额,以免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
    结语
    敲诈勒索行为的严重性不容忽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起点,数额巨大则为一万元至三万元起点。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金额与刑事犯罪构成密切相关,金额的大小将直接影响法律后果。因此,我们应当明确敲诈行为的法律界限,避免涉及过大的敲诈金额,以免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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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22: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