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社会优抚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属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保障制度。社会优抚安置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特殊部分,实施范围仅限于社会中备受尊敬而又有光荣身份的群体,即复员转业军人、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及其眷属以及为国捐躯军人的遗属。此项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社会安定,并且有利于国家安全。一、社会优抚特点1、优抚对象具有特定性优抚的对象是为革命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做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由国家对他们的牺牲和贡献给予补偿和褒扬。2、优抚保障的标准较高由于优抚具有补偿和褒扬性质,因此,优抚待遇高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标准,优抚对象能够优先优惠地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服务和政策扶持。3、优抚优待的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支出优抚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行为,优抚优待的资多久要由国家财政投入,还有一部分由社会承担,只有在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等方面由个人缴纳一部分费用。4、优抚内容具有综合性的特点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不同,它是特别针对某一特殊身份的人所设立的,内容涉及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包括抚恤、优待、养老、就业安置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项目。二、社会优抚对象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投军人和武警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 法律客观: 社会优抚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属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保障制度。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社会优抚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持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的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颁布了一系列优抚优待的法规,如1950年颁布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兵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5个规定,建立起了以军人及其家属为对象的优抚制度。当时的规定主要涉及优待和抚恤问题,后来逐步扩展到安置、养老等措施和服务上。1981年和1982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分别颁布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对军队干部离退休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1984年第六届中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其中对军人的抚恤、优待、退休养老、退役安置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废除了50年代颁布的5个条例,建立了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抚恤优待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