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哪些责任 |
释义 | 缔约的各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信任,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进行合同的谈判,双方都应该诚实守信,负有法定的诚信义务。协商成本是合同所必须的,最后达不成协议,也是可以预料和常态的风险,但是如果是非正常的恶意磋商(具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不诚信的当事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上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 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是: (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订立时的承诺是怎样的 要约合同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表示,表示同意与要约人签订合同。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