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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唐山公证员免职审核法律依据是什么
释义
    一、唐山公证员免职审核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二、唐山公证员免职审核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唐山公证员免职审核受理的流程
    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公证员法定免职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报请司法部予以免职的公证员,应当在收到免职决定后20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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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