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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讨伤残等级对伤势严重程度的指示作用
释义
    残疾评定标准根据劳动能力分为十个级别,从一级到十级,级别越低表示丧失劳动能力越严重。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每个级别根据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医疗依赖等因素进行评定,生活自理能力也是评定的一个指标。
    法律分析
    越低越严重,一级最重。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结语
    根据以上评残标准,随着级别的降低,残疾程度逐渐加重。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器官缺失、功能障碍等情况进行评定,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医疗依赖和自理能力。评残制度旨在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享有平等的权益和生活质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三)遇有突发事件时,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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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