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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损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在计算车损险的赔偿标准时,主要的依据是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赔偿的标准以及一些免责事由。但是在发生事故后,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从而导致扩大损失的,该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一、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
    一旦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这是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需要,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只有在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在法定期限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财产保险解除条件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
    三、保险合同合同的分类与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按照合同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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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8:4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