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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执行!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阙店乡余冲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土地)非诉行政行为!
释义
    申请执行人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1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9月6日对舒城县阙店乡余冲村民委员会违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查明2016年8月份,舒城县阙店乡余冲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占用舒城县阙店乡余冲村河咀、青山与羊山组集体土地建设农家乐及配套设施。目前7间钢结构房已建成,建筑占地361.91平方米,门前出场用水泥硬化,面积514.19平方米,总占地876.1平方米,地类为耕地占地不符合原舒城县阙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2021年10月25日,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拟作出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76.1平方米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76.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361.91平方米建筑物和514.19平方米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非法占用的876.1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11元罚款,计罚9637元。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可在接到该告知书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如要求听证,可在接到告知书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2021年11月2日,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2022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送达。因被执行人在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2022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1、退还非法占用的876.1平方米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76.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361.91平方米建筑物和514.19平方米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缴纳罚款9637元。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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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4: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