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处罚种类 |
释义 | (1)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警告更多体现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评教育,仍属行政处罚,不论受处罚者是否同意,具有强制性,并遵循处罚程序。 (2)罚款。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罚形式,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 (3)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资格罚的范畴,被处罚的主体因此失去了继续进行某种活动的资格。 (5)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且属于附加处罚,一般不得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程度强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驱逐出境。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法监督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4、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6、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8、违反户口或者身份证管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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