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揽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在日常生活中,几类极为普通和常见的承揽合同有: 1、加工合同; 2、定作合同; 3、修理合同; 4、复制合同; 5、测试合同; 6、检验合同。 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有: 1、 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4、定金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讳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