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怎么公证 |
释义 | (一)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借贷双方及担保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担保方同意担保并办理公证的有效书面文件; 4、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文本若干份; 5、抵押贷款的,提交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和登记证明; 6、按合同份数提供抵押物清单; 7、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下列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2、合同中应明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3、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以土地上的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3)以林木抵押的;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5、当事人用其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6、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有当事人双方的明确意思表示。 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一)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二)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三)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一)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二)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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