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方违约是不是合同不生效股权转让 |
释义 |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一、股权转让的特殊方式是什么? 股权转让的特殊方式是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相对应的还有股权转让的普通方式,也就是《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 股权转让的其他几种方式: 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股权 分类: (一)根据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的目的,股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 共益权是指股东既为自己的利益又兼为公司的目的而行使的股权。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任免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查阅公司章程及簿册的请求权、要求宣告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请求权、对董事或监事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对股权的基本分类。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共益权主要是管理权,二者均为股权的内容。 (二)根据股权的行使方式,股权可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每一个股东都享有并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行使单独股东权,而不受其他限制。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行使少数股东权的股东既可是自己持股数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也可是其所持股份合并达到一定比例的数名股东。 (三)根据股权的性质,股权可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固有权又称法定股权或者不可剥夺股权,是指公司法赋予股东享有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又称非法定股权或者不可剥夺股权,是指非由公司法直接赋予的,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自益权多属于非固有权,而共益权多属于固有权。 (四)根据股权享有的主体,股权可分为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 普通股东权是普通股东享有的股权;特别股东权是特别股东享有的股权。股份公司的股份可分为普通股与特别股,相应的,股权也可分为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的内容是不同的。优先股的股东有权按约定的股利率分取股利,但其不能参加股东会,无表决权。 二、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是否一定有效? (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确认该公司章程条款无效,对股东没有法律约束力,股东不因违反该限制性条款而使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无效,股权转让不因违反该限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公司章程禁止股权转让违反了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属无效,股权转让不因违反禁止股权转让调控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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