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债权将进入清算程序。在公司终止之后,此公司的股东应该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会依照法律清理公司的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且直接受偿,公司可以应诉并且以清理得到的财产偿还之前的债务。公司终止但是没有成立清算小组的,则此公司不再拥有民事诉讼的地位,不能以原来公司的名义起诉或应诉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