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费用的计算视具体情况而定,没有统一金额规定,要根据你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 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费用: (一)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根据破产财产金额,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比例减半收取,最高30万元。 (二)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务报酬及相应的清算办公费用。管理人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来确定。 一、下列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破产公司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费用是指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一般随发生随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相应终结,未清偿债务不再清偿。 破产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二、破产费用相关处理办法 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由人民法院按《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从破产费用中支付,对于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果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由债权人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