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回避: 1、与本案相关的人员; 2、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密切联系的人员; 3、担任过案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会影响案件公正性的人员; 4、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等。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 证人 、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