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谁决定 |
释义 |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回避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民间纠纷处理可采用趁热打铁法、现场调解法、减压法、循序渐进法和化整为零法等方法,以快速解决纠纷并避免矛盾激化。 法律分析 人民警察民间纠纷什么情况下进行回避 《治安管理处罚法》 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一、趁热打铁法:适用单一、事实清楚或双方当事人认识上基本一致的纠纷。此种纠纷一旦发生,应立即组织人员调解,避免久拖不决,使矛盾纠纷扩大或激化。 二、现场调解法:适用于宅基、土地、沟林边界、水利设施、污染等,需要现场取证或明确界限的纠纷。三、减压法:适用于打架斗殴、影响生产、阻碍交通等轻微刑事案件中损害赔偿等方面的纠纷。这方面的纠纷要敢调解、快调解,先把事态平息下来,如果控制不力,一旦矛盾激化,就会出大事。 四、循序渐进法:适用于家庭、婚姻、邻里纠纷,即采取步步推进,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五、化整为零法:适用于一起纠纷涉及几个问题或多方人员的纠纷,采取各个击破,先解决简单的,后解决复杂的方法,最终达到整体解决。 拓展延伸 人民警察在民间纠纷中的回避原则与限制 人民警察在民间纠纷中的回避原则与限制是指在处理民间纠纷时,警察应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准则。回避原则要求警察在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避免参与或干预纠纷的处理,以确保公正和中立的立场。这些原则包括避免个人利益冲突、避免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避免与案件相关的经济利益等。此外,警察还需遵守限制,如不得接受贿赂、不得泄露案件信息等。这些原则和限制的目的是保障警察的公正执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民间纠纷的公正解决。 结语 在处理民间纠纷时,人民警察应遵守回避原则和限制,确保公正和中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遇到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况下,应回避。同时,民间纠纷处理方法也有趁热打铁法、现场调解法、减压法、循序渐进法和化整为零法等。遵守回避原则和限制,能够保障警察的公正执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民间纠纷的公正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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