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程序 |
释义 | 1、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3、申请材料目录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主管部门制式表 (2)营业执照--需要原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需要原件 (4)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原件 (5)土地使用权证书--需要原件 (6)施工许可证--需要原件 (7)建设工程投资达到25%以上,以完成基础工程的证明并需要工程形象进度符合规定的现场照片--各地要求不一致,我所在地为多层要求2层以上,高层要求5层以上,请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8)商品房预售方案--需要一房一价备案 (9)预售款监管协议及专用帐户开户证明 (10)土地上无房屋或有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的具结书;原房屋办理权属登记的需提供注销证明 (11)施工合同及进度说明 (12)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的,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预售的书面意见及初始登记前解除抵押的书面保证 (13)预测绘报告 (14)业主临时公约 (1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6)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说明书 三、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县建设局。 3、建设局进行审核和现场查勘,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于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书。 四、行政许可时限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房屋预售是一种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即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的根据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无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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