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预售证申请步骤 |
释义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程序,包括受理、审核、许可和公示。开发企业提交完整材料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开发企业需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符合条件,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在10天内作出准予预售的决定,并颁发预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被拒绝,并告知开发企业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预售的决定将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法律分析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结语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开发企业提交齐全的材料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及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材料不齐全,将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在10日内获得预售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将得到书面决定并告知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预售许可决定书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应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同时准予预售的决定将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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