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其范围跟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同一概念的两种表述,具体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一、平等主体的平等体现在哪些方面 1、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即在我国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无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还是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无论是当事人的单位大小、职位高低、经济实力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依赖、从属的关系,也不存在任何特殊的民事主体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民事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不平等的现象存在,不允许任何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任何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绝不允许因主体单位大小、职位高低、经济实力强弱等情况的不同而在适用法律上有所区别。 二、平等民事主体的判断条件 一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存在;二是国家法律的确认。 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民事主体存在的决定性因素;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也是其存在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在商品交换中逐渐形成的平等的人格和地位,是产生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而在商品交换和其他民事活动中,享有充分的财产自主权是民事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如社会团体要成为民事主体,应当具备必要的财产;民事主体在其财产权的范围内,对外具有承担相应财产责任的能力,即任何民事主体都应以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财产责任,这是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一个重要规则,也是各国民事主体均须具备的条件;民事主体是一个法律范畴,它的确认不仅依赖于物质生活条件,而且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实际上,哪些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以及这些民事主体享有哪些民事权利,都是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