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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不认真履职如何处置
释义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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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