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负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怎么办? |
释义 | 公司机关经侦查后发现案件当事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应该撤销案件,嫌疑人在押的要释放,并且解除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一、因不认为是犯罪行为被超期羁押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因不认为是犯罪行为被超期羁押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可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超期羁押主要看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无过错,若无过错,应属合法超期羁押,若有过错,则属违法超期羁押。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先变更强制措施再释放吗 刑事案件并不是先变更强制措施再释放嫌疑人的,案件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的,应该立即释放嫌疑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三、犯罪嫌疑人怎么撤销 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不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如果是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应立即释放并开出释放证明,给通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的、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被大赦令免除刑罚的、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相关部门也应撤销案件,或者终止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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