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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标志是
释义
    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标志是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应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征税机关与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税收权限划分法律关系;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系;税收救济法律关系等。税收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学说,sr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权力关系说将税收法律关系理解为纳税人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课税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体现国家的意志,国家在课税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课税权的行使以税收法规的制定、课税行为的实施、税务罚则的运用为基本模式进行。债务关系说则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税收从本质上看是一种金钱的给付,是以国家为债权人而依法设定的债。
    权力关系说代表较为传统的观念,是从税法基本概念作出的推理。它抓住了税收是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强迫纳税人服从这一核心问题,突出了国家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特殊地位,其论据是充分的。但是这一学说也有局限性,主要是没有体现税法的经济属性。在税收越来越深入人们的经济生活,一些民法、经济法的规范相继引入税法范畴之后,单纯地用权力关系说已难以对所有税收法律关系问题作出圆满的解释,对纳税担保问题即是如此。债务关系说则揭示了税收法律关系的经济属性,即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充实了税收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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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8:5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