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一年的期间不要说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是对收货人(被保险人)也是十分紧迫的,因为索赔人必须在一年的时间内备妥全部合格文件,以正当原告的名义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正确的被告提起诉讼,任何错误或疏漏都有可能导致诉讼被驳回,从而失去索赔的机会。所以一旦发生海运货物灭失或损坏,保险公司会采取下面两种方式来保护向承运人的索赔权:1、在进行检验、定损和理赔的同时要求承运人延长诉讼时效。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有可能与承运人达成和解从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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