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场处罚程序的规定程序 |
释义 | 现场处罚程序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金额、时间地点和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场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开。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收缴罚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上缴国库。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事后不当场收缴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偏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确实难以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提出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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