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离婚方式有什么 |
释义 | 涉外离婚传票送达的方式有: 1、涉外当事人都在国内。文书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 2、一方在国外,在国内的一方知道其住址的。 (1)双方国家之间有国际条约或者双边互惠条约,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方式送达。 (2)国家间没有互惠基础或者国际条约,那么通过国家的外交关系和外交规定,直接在国家间送达。 (3)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委托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5)邮寄送达,如果其它送达方式都不方便或经对方同意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邮戳上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3、一方在国外,在国内一方不知道其住址的,只能公告送达。 一、接收法院传票的小程序 传票是法院特定程序及诉讼开始时发出的书面通知。传票的送达方式有以下五种方式: (一)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三)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公告送达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效力是相同的。如果法院传票不能亲自送到被告手里,可以通过上述的其他方式送达。 二、涉外婚姻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什么 涉外婚姻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 1、可以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或者通过外交方式送达;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送达; 5、以上方式不能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视为送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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