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权能有哪些 |
释义 |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权能包括产权确认功能、公示功能和管理功能。 (一)产权确认功能 房地产登记的产权确认功能,是房地产权届登记只有的确认房地产的权届状态,赋予房地产权以法律效力,建立房地产与其权利人之间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功能。经过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确认,有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主体的侵害,从而取得社会公认的权威。权利确认功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房地产登记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机关,登记程序由法律设定,登记的簿、册、证、状采用法定的形式;二是房地产登记对房产的权届状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我国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依法定程序进行,并予以实质性审查。 (二)公示功能 房地产权届登记的公示功能,是将房地产权利的事实向社会公开用以标示房地产流转的功能。这是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的需要,一方面可以防止不具有支配权或者不再具有支配权的人进行欺诈;另一方面公示房地产已经设立的相关权利,如抵押权,也可以防止以隐瞒权利的理疵进行交易。 (三)管理功能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管理功能,是指房地产登记所具有的实施国家管理意图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籍管理功能,即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建立产籍资料,为房地产的规划、税收提供依据。二是审查监督功能,即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审查程序,对房地产的方位、面积等自然状况及其权属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房地产及其权届:同时,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对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合法件进行审查,取缔违反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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