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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定不起诉能否成为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
释义
    唐某正当防卫案件,不适用不起诉处理,应退回公安机关。根据刑诉法规定,唐某行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无法作法定不起诉处理。将正当防卫与其他情形混为一谈违法。依据刑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适用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且接受处罚的情况。
    法律分析
    不可以,应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理由是唐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而不属于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将唐某的行为作法定不起诉处理于法无据。而且将不是犯罪的正当防卫行为,与“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以及其他已经构成犯罪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混为一谈,显然不合法。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拓展延伸
    法定不起诉对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及限制
    法定不起诉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主体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对某一特定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行为。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即合理地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为目的,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那么法定不起诉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然而,法定不起诉并非适用于所有正当防卫情况,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例如,正当防卫行为应当是必要且合理的,不能超过必要的防卫程度。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并结合法定不起诉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其是否适用于正当防卫。
    结语
    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应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适用于法定不起诉。将正当防卫与其他行为混为一谈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法定不起诉是特定情况下不提起公诉的行为,适用于正当防卫,但需符合其要件和限制。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综合考虑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适用于正当防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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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3:5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