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的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范围及变更程序。监护权包括住居所指定、交还请求、身份行为同意、抚养义务、教育监督等。监护人未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其他有资格的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责任或变更监护关系。有资格的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需获得同意。监护权应基于实际情况处理,如父母无法履行职责或遗弃子女,需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的范围有哪些?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二、监护权变更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基于实际的民事行为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特别是对于监护人的确定上,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监护任务来进行处理,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存在遗弃等行为的,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结语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涵盖了住居所指定权、交还请求权、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抚养义务以及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监护权变更的情况包括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责任或变更监护关系。在确定监护人时,应严格基于实际的监护任务,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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