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双方有什么责任 |
释义 |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一、试用买卖合同双方承担哪些权利义务 试用买卖合同双方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 1、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基于试用目的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转让给买受人;有权对标的物进行试用或者检验,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者检验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试用期满,买受人有权认可或者拒绝标的物,买受人购买或者不购买标的物完全取决于自愿的意图; 2、买受人有义务遵守试用期,买受人应当在试用期间对标的物进行试用或者检验;买受人有义务妥善试用和保管标的物,应当根据标的物的性质选择正确的试用方法,不得对标的物造成损害; 3、卖方有权要求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试用期满后,买受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标的物的物的损失,并因试用期间的原因标的物的物的原因导致标的物的物的物的损失; 4、试用期内,买卖人有权要求买卖人承担标的物的损失。 二、买卖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买卖合同的特征:一、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即有权利和义务双方。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需要符合合同成立及生效条件。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可以书面也可以以其他形式成立,如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其中,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房屋买卖协议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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