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继子女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3种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一、抚养关系在怎么认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1、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结婚; 2、由于生父母离婚,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结婚形成的。 子女对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继子女。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三种: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二、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否解除 审判实践中,当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其次,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与继父母的关系恶化,经当事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对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而且生活困难的继父母,该成年继子女仍有义务承担其晚年的生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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