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子女是赡养义务人。对于共同生活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继父母已经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对于名分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继父母没有抚养教育继子女的,继子女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