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北洋政府以“国力未充,难以兵戎相见”为由,对外宣布接受二十一条中一至四号的部分要求。 法律依据:《二十一条》 第一号 要求中国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给他国;准许日本修建自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路的铁路;山东各主要城市开放为商埠。实际上要把山东变成日本的势力范围,为瓜分中国做准备。 第二号 要求中国承认日本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殊权利,日本人有居住往来(实际上是无限制移民)、经营路矿等项特权,且不许其他列强介入;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延长至99年。日本阴谋将东北和内蒙变成自己的殖民地,可谓是存心积虑。 第三号 共两条,要求把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中国不得自行处理,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 要求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换句话说,中国成为日本的被保护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