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主体由谁 |
释义 |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主体为公司股东。 一、股东分红纠纷如何处理 分红权是股东的重要权利之一,其亦是股东投资的重要目的之一,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允许其通过查阅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途径予以保障分红权的实现,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最终交由股东会审议确认。股东向法院诉请公司支付公司红利的,原则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应有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 二是利润分配权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司法或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的个人债务与公司有关吗 股东的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股东和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但由于股东无法偿还个人债务,法院强制拍卖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将导致局外人成为公司股东,从而破坏公司的人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购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股东权益清算救济途径有哪些 1、在由公司股东自行组织的清算中,应当保证各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及确认权。2、在申请审查阶段,受案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其在自行清算中不存在故意拖延清算,或者不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和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3、最高法院对公司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了因违规清算而导致的赔偿责任可以涉诉。显然,股东对清算行为的效力异议之诉是一种新的诉权类型。4、一般来讲,股东对公司清算的异议之诉中的被诉主体应当根据公司是否被注销而有所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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