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公司解散,属于《劳动合同法》法定的终止事由,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包含孕期职工,单位支付职工补偿金。但在公司解散的具体操作中,公司一般应向审批机关提供离职员工的处理方案,明确表明以何种方式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包括协商解除、期满不续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为减少社会矛盾,建议企业与员工多协商多沟通,尽量达成一致。孕期女职工情况更是相对特殊,建议企业在可能的范围内,协商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公司关闭解散员工应该如何赔偿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