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督促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快速、及时、方便、有效地处理一些单一的、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方面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又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故一般是不上诉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特别程序可以上诉吗 不能上诉。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理的案件实行一次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可以撤销原判决,所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督促监护令是什么 督促监护令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侵害的时候,督促、引导父母对孩子履行监护人引进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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