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报案后公安机关给“立案通知书”才算立案。一般的不构成案件,或轻微民事纠纷或打架,不立案。如果不服,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自诉。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有犯罪事实存在。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