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怎么走 |
释义 | 简易程序 主要用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 ①上级部门交办; ②有关部门移交; ③群众举报; 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 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 二、调查取证。 1、案件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 ①书证; ②物证; ③证人证言; 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⑤当事人陈述; ⑥鉴定结论; 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 三、案件核审。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具体承办人员依 法核审后由执法监察办公室进行书面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案件涉及听证的,按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送达当事人。 2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罚缴的财物等及时上缴国家金库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七、案件备案和归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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