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民代表资格的取消规定 |
释义 | 村民代表资格终止有两种情况:自行终止和应当终止。自行终止指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判刑罚;应当终止指严重违反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由村民推选,任期与村委会相同,可连选连任,需向推选户或村民小组负责并接受监督。 法律分析 村民代表资格终止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自行终止,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另一种应当终止,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村民代表资格。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拓展延伸 村民代表资格的废止措施 村民代表资格的废止措施是指针对不符合相关要求或涉及违规行为的村民代表,依法取消其代表资格的行动和政策。这一措施的实施旨在维护村民代表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民主治理的健康发展。废止村民代表资格的具体程序和条件通常由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制定的规定来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应确保程序公正、透明,并充分保障被取消资格的村民代表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村民代表的监督和管理,以提升村级民主治理的效能和质量。通过废止村民代表资格的措施,可以有效防范和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村级事务的公正、透明和民主化。 结语 村民代表资格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行终止,包括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判刑罚;另一种是应当终止,即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或严重违反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代表由村民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向推选户或村民小组负责,并接受村民监督。废止村民代表资格的措施旨在维护村民代表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民主治理的健康发展,确保程序公正、透明,并加强对村民代表的监督和管理,提升村级民主治理的效能和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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