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解书上的离婚协议可以提起强制执行吗 |
释义 | 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先向法院起诉确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待有明确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法院执行机构仅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等。因此离婚协议是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通过法院向法院起诉后,由法院判决或调解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一、欠条是否可以直接执行 欠条不可以直接执行。欠条不能申请直接执行,因为没有强制执行能力。法院执行必须基于某些法律文件,如公证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金额、明确的还款日期等内容,可以申请支付令。对方收到后无异议不主动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件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和支付内容的下列文件: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支付令、调解; 2、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 3、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 5、外国法院和台湾省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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