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中介应告知购房者哪些内容 |
释义 | 受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以下内容: (一)中介机构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代理人的资格证书; (三)预售人出具给代理人的销售委托书; (四)预售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①预售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其经发证机关确认的复印件;③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④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⑤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⑥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⑦商品房预售的专用账户;⑧物业管理事项;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当事人而言,其实自己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得到保障的。但此时也要谨防房产中介从中设置一些陷阱,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包括: 1.主体:即房产开发商和购房者,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 2.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坐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产建筑面积、房产结构、房产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图等。 3.面积: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其他面积。 4.价款:即预售商品房的价金,包括单价和总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实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 5.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逾期交房的免责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一定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的影响,房产开发商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顺延。 6.房屋使用性质: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生产用房或其他。 7.违约责任: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房的责任。 8.房产权属登记义务。物业管理条款。房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如选择诉讼还是仲裁。其他条款或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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