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自诉案件的上诉主体 |
释义 | 刑事自诉案件的反诉规定为:1、只有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的案件才可以进行反诉,这些案件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是有规定的;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刑事自诉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3、反诉的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4、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一、如何理解新刑诉法172条关于反诉的规定 反诉,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罪行,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自诉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成立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由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2)反诉的对象必须是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 (3)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判决宣告前; (4)反诉所控告的必须是与自诉案件有关犯罪行为; (5)反诉之案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调解、撤诉或者自行和解 1、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2、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应当不予准许。 3、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4、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5、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6、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7、上述自诉案件的第(三)类案件,不适用调解。 8、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反诉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自诉案件的第(一)、(二)类案件。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审理期限 1、自诉案件应于1个半月内审结,届时不能审结的,报庭长、院长审批。 2、对当事人羁押的,应按公诉案件的结案要求,于1个月内结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3、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民事诉讼相应的审限。 4、按自诉程序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理后认定属于公诉案件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自诉人有什么特点 自诉人具有以下特点: (1)启动自诉程序。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 (2)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公诉案件中向公安机关控告和报案的被害人不属自诉人,无权直接启动审判程序。 (3)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则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行使辩护职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七条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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