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