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怎么领取失业金 |
释义 | 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6年1月起调整,最高为1770元/月,最低为910元/月。领取条件包括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自愿失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申领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首次申领需在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办理,再次申领需在领取期满当月办理。领取期限根据缴费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法律分析 一、领取标准 2016年1月起,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上限由1630元上调至1770元,月增加140元。 最高标准:1770元/月 最低标准:910元/月 注:2016年1月1日后核定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高于1770元的,按1770元计发。2015年底前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的不做调整,仍按原标准计发。 二、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三、领取材料 1、首次申领时,需提供: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市民卡》或《银行卡》; (3)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4)《失业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2、再次申领时,需提供: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市民卡》或《银行卡》; (3)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户口本。 四、领取流程 在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且在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10日后到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首次申领;领取期满当月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再次申领手续。 五、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2、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结语 领取标准调整后,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最高标准为1770元,最低标准为910元。领取条件包括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自愿中断就业以及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领取材料包括就业失业登记证、市民卡或银行卡、身份证和户口本等。领取流程为办理首次申领后再次申领手续。领取期限根据缴费年限不同,最长可达24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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